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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争执演变为打架,能否认定为工伤?-优雇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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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9-24 10:39作者:优雇人力来源:优雇人力网址:https://youguhr.com/

工伤,优雇人力


因工作争执演变为打架,能否认定为工伤?


姜某系江苏某有限公司员工,在压机车间负责六号机放型条工作,同事蔡某负责五号机放网工作。


2024年6月24日中午,两人在车间内因水枪使用权问题发生争执。最初是口角冲突,随后升级为肢体打斗。冲突过程中,姜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


事后,姜某报警处理,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同年11月,姜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观点: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伤


人社部门调查后认为,姜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肢体冲突,而非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姜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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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打架受伤不等于工伤


一审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本案中,姜某的伤害并非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遭受,而是因与同事发生纠纷后,选择以肢体冲突方式解决矛盾所致。


因此,该伤害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意外伤害,也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有工作联系≠ 履行工作职责


姜某上诉称,冲突起因是生产工具分配,属于工作范畴,并援引最高法指导案例主张应认定工伤。


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关键区分点:虽然争执的诱因与工作有关,但伤害的直接原因是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这种行为本身损害了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


法院强调,“因履行工作职责”并不等于“因工作发生”,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是所有“工作中受伤”都能认工伤


在工伤认定中,法院通常会严格区分三点: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否与工作存在客观联系;伤害的直接原因是否属于履行职责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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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选择通过打架、互殴等方式处理矛盾,即便起因与工作有关,也往往会被认定为脱离履行职责的范畴。


互殴与被动受害,认定结果差异很大


司法实践中,如果员工在冲突中:属于完全被动受害;未主动参与肢体冲突;行为未明显违反劳动纪律;被认定工伤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但如果属于互殴、主动升级冲突,即便发生在工作现场,也可能被认定为违纪行为,从而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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