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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午休期间“主动”干活受伤,是工伤吗?-优雇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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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6-09 10:01作者:优雇人力来源:优雇人力网址:https://youguhr.com/

工伤,优雇人力


员工在午休时间自己“主动”干活受伤,既不是正常上班时间,也不是单位安排的,是不是就不算工伤?


钟某系某公司员工,主要从事机修和铲车工作。经公司安排,其还负责清理搅拌机,并每月领取1000元补贴。一般需要清理搅拌机时,公司会专门通知钟某。


公司制度规定:上午工作时间为8:30—12:00;午休时间为12:00—13:00。


2024年10月25日12时30分,钟某在未接到公司通知的情况下,主动清理搅拌机,过程中被搅拌机夹伤。


2025年5月20日,钟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认为:第一,受伤发生在午休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第二,清理搅拌机系钟某个人自愿行为,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最终,人社局认定钟某构成工伤。


工伤,优雇人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作时间”的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一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


关于“工作原因”的界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午休时间一定不算“工作时间”吗?


很多人理解为:只要是午休时间,就当然不属于工作时间。但司法和行政认定并非机械按打卡时间判断。


文件明确,“工作时间”的认定,不仅包括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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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清理搅拌机本身属于钟某工作职责之一;公司对该项工作长期安排并给予补贴;该行为直接服务于单位生产经营利益。虽然发生在午休时间,但实质上属于履行特定工作职责的时间,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主动行为”就不算“因工作原因”吗?


公司抗辩的另一重点是:钟某未接到通知,属于个人自愿行为。


但判断“因工作原因”,核心不在于是否被明确指令,而在于: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是否与单位生产经营利益有关;伤害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钟某清理搅拌机:属于其工作职责内容之一;直接维护公司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并非处理纯粹个人事务。因此,应认定为“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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