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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早上刚到公司,车还没下就出事,法院判了:不算工伤?-正邦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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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4-28 10:00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yougu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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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单位门口、厂区边界等灰色地带发生意外,是否构成工伤的争议频繁出现。特别是在工亡案件中,是否构成“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常成为争议焦点。


今天的案例,就聚焦一个关键问题:早到公司但还未下车,算不算“在工作岗位”?


案例讲解


张大是某企业员工,正常上班时间为早8点至下午4点,但因岗位特殊,公司常在早上6点20前对员工进行点名,打卡记录也显示其平时上班时间基本为6:02至6:08。2024年6月8日清晨5:57,张大驾驶私家车到达公司厂区停车场,车停下后并未熄火,人也一直未下车。


直到当晚21时许,张大被发现昏迷在车内,救护人员抵达现场后确认其已无生命体征,初步判断为突发急症,如心梗、脑血管意外等。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公司随后于6月12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亡认定申请。


2024年7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张大的死亡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或视同工伤标准。张大的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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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指出,工亡认定是否成立,需同时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三个要素。张大虽然已进入厂区,但当时仍在私家车中,尚未下车,更未进入其具体工作区域,因此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法院进一步分析,驾车到达并停车虽然是上班过程的一部分,但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视为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故不符合作为“视同工伤”的条件。法院据此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和工伤基金的承受力。因此,对于“工作岗位”的界定应从严掌握。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停车场属于张大的日常工作区域,加之其未下车、不具备履职行为特征,法院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本案反映出实际工作中对“工伤认定三要素”理解的复杂性,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注意以下几点:


1工作时间≠上班路上 如果员工未进入工作状态或尚未开展相关工作行为,虽在厂区内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单位可通过制度明确上下班界限,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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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岗位要具体、可识别仅在厂区或公司附近并不意味着已进入“岗位”。员工如未进入实际工作区域或尚未进行工作内容,认定难度大。


3突发疾病与工伤认定关系非绝对不是所有突发疾病都可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死亡”三要素。


4家属维权要及时,证据要充分如遇职工猝死等突发情况,家属应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并保留好监控记录、考勤证明、工作制度、职责说明等材料,为后续仲裁或诉讼提供依据。


5HR需关注工伤认定时效变化 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后果由单位承担。若家属在1年内申请,也应注意保留与“非本人原因超时”相关证据,比如工会申报记录、劳动仲裁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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