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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接孩子绕道遇车祸 高院为何改判工伤?-优雇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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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1-15 10:08作者:优雇人力来源:优雇人力网址:https://yougu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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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职工在下班途中可能会顺路处理一些生活事务,比如接孩子、买菜等,但如果在途中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事件回放


张某在某公司担任生产操作员。2017年8月12日17:31,他在公司打卡下班后,骑摩托车从公司宿舍出发,前往港城区接放假期间在叔叔家玩耍的孩子,并计划随后返回位于严东屯的家。


18:30左右,张某在返回途中行驶至324国道时,与一辆对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张某受伤送医,最终抢救无效去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次要责任。


其妻子马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张某属于“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此认定为工伤(亡)。


企业不服提起诉讼


张某所在公司认为,其在下班途中绕道接孩子的行为,已经偏离了正常的上下班路线,不属于“合理路线”的范畴,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职工上下班的路线并非固定,而是可以有多种选择。张某下班后前往城区接孩子,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脱离“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范围。因此,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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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有固定的通勤路线,而其当日绕道接孩子,并非因不可抗力(如交通管制、天气恶劣等)而改变路线,而是临时决定的个人行为。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及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高院再审:改判支持工伤认定


高院认为:


✅ 张某接孩子的行为符合日常工作生活所需,不是偶然行为;


✅ 事故发生在他回家的途中,仍属于“上下班途中”;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最终,高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张某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规定,属于工伤(亡)。


温馨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


合理路线:应结合工作地点、居住地及通行情况综合判断。


合理时间:不能超出正常上下班的合理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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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如接送孩子、买菜等,在合理范围内也属于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张某接孩子后仍在合理时间和路线内返回家中,属于正常的日常工作生活所需,因此被认定为工伤。


企业如何应对此类工伤认定?


关注员工下班途中因生活必需行为产生的工伤认定风险。


对于工伤争议,企业应结合“合理路线、时间、目的”进行判断,而非单纯以绕路为由否认工伤认定。


通过雇优宝等专业雇主险服务,降低企业因意外工伤赔付产生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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