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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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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04 11:19作者:正邦人力来源:正邦人力网址:https://yougu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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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8年7月1日,李小姐到公司报到,并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新员工入职后,公司组织进行为期一个半月的全面培训。


公司培训课程第一天的内容就是《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的讲解与答疑,李小姐在培训记录上有签到,且李小姐对《员工手册》亦有签收。2018年8月17日,公司对新员工进行书面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选择题,李小姐的考试成绩为56分,未能达到公司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公司的《员工手册》经工会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讨论,在其试用期章节中明确载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4.在试用期内,经公司培训后,考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


2018年8月25日,公司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李小姐劳动合同;李小姐不服,10月18日,李小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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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订,并已对员工进行培训,履行了告知义务。李小姐未能达到公司规定的合格分数线,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据此解除李小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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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是经民主程序制订的,并已对员工进行过培训,履行过告知义务。那么,像案例中在考核后未能达到公司规定的合格分数线,是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的,公司据此解除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极其严格的,其中四十条第二款就明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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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试用期员工,同样是无法完成生产任务或考核不达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不胜任工作”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则直接可以解除但企业应做好相关证据留存,以防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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