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掺水”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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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22 11:11作者:优雇人力来源:优雇人力网址:https://yougu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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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掺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5年7月,刚从学校毕业的小明,在人才市场晃荡了大半年,始终找不到一家用人单位愿意聘用他。小明觉得,这些用人单位偏向大学期间有担任过学生干部的毕业生,因为自己没有这方面经历,所以求职才屡屡碰壁……


于是,小明在简历中虚构了两年的学生干部经历。这招果然奏效!2016年年初,一家小型外贸公司聘请了他,担任行政文员一职。


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考核,小明以工作表现良好转正,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但是今年7月,公司得知小明的简历“掺水”,以小明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那么,小明的简历“掺水”,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无效了吗?


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三: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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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案中小明就属于第三种情况,但并不是所有因“掺水”简历订立的合同都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才能入职,比如技术性工作要求得到相关的技术证书,个别工作需要高学历等,那员工隐瞒真相,伪造证书或学历求职的,事后用人单位及时审查发现,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关系。


但是一些与工作没有实际关联的,如女职工已婚但简历上写未婚,一些属于私人隐私的内容在简历上造假,对工作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受欺诈签订无效为由解除合同。


在一些情况下,如应届毕业生伪造其在大学期间担任过学生会主席,被录用后用人单位没有审查简历,并因毕业生在试用期的良好表现而转正,再今后的工作中表示对该毕业生满意,这时也不能以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雇该名毕业生。所以本案中,小明和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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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现实生活中,很多求职者为了提高求职成功率,都会在简历中“掺水”。有些劳动者隐瞒自身真实情况、违背诚实原则,以虚假的学历文凭或工作经历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此类行为不值得提倡。


针对劳动者此类不诚信情形,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应当做好入职资料的审查工作,有效规避用工风险,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此类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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