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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9万,离职后被查出学历造假!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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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5-12 11:20作者:优雇人力来源:优雇人力网址:https://yougu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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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9万的总经理离职后,公司发现他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造假,这工资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广西高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劳动纠纷案例。


据报道称,这位陆先生在转正后的工资达到了 91000 元/月,但却在仅仅 7 个月后,陆先生便提出了辞职的申请。


就在陆先生离职之后,前公司竟查出先前面试时所对应的学历及工作经历都存在虚假虚构成份,提出认为之前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


但陆先生却因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而反驳前公司提出的要求。


就这样,双方开始理论了起来。


公司的理由如下:


1、陆云生未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文凭以及认证证书,在陆云生入职时以及入职后我公司不断要求提供文凭的情况下,但陆云生始终不予提供。我公司有理由认为依法可以推定陆云生存在隐瞒真实教育经历、虚构教育经历的行为。


2、鉴于后续陆云生不提供学历证明,且工作表现极差,因此我公司对陆云生工作经历进行了深入专项调查,发现其称2010年8月至2014年9月供职过的Ajiva Branding LLC Chicago公司不存在,Ajiva Branding LLC Shanghai公司也不存在。此外,给陆云生出具离职证明的公司是纯内资公司,陆云生系该公司持股51%的股东、法人及执行董事。根据查询,该公司的社保缴纳人数为零,且没有专门的办公地址。


3、我公司基于陆云生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而同意录用陆云生,确认其试用期薪酬为税后72 800元/月,转正后薪酬为税后91000元/月,远高于我公司公司其他同级别管理者。因陆云生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且其入职后给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故其基于无效劳动合同取得的超高工资的一部分,属于欺诈所得,应予酌情退还。


员工理由如下:


1、我在品牌策划创意领域已有10年以上的经历,顺利通过多轮面试,最后经公司总裁亲自面试录用,通过微信工作聊天截屏显示,我完全胜任该职位。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都丢失了,只有复印件。我虽然是持虚假文凭和不实的任职经历获取了工作机会,但在实际工作中,我通过自身的努力,完全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要,完成工作任务,未使公司的利益受损。


2、公司对我进行了面试,其应当认真核查我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却未予核查,故应承担不利后果。


3、公司在最初我不能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的毕业证书时,其完全可以决定不予录用,也可以在试用期内的任意一个月认为我不具备录用岗位的专业能力将我辞退。因此,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虚假问题主张无效,应当及时作出,而不能在此后随意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理。



综上,尽管我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事实,但我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胜任自身的职位,也得到了公司领导及同事的认可,公司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上诉主张虽然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因陆云生提供虚假学历,故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公司认可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故公司上诉主张劳动合同已经成立且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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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云生上诉主张其虽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但其工作能力得到公司领导认可,完全能够胜任工作,且公司共支付陆云生工资114193.5元,陆云生不应返还公司工资卡30万元。对此,本院认为,陆云生明确认可其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与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


关于工资款数额,陆云生明确认可实际收到公司424608.54元,鉴于陆云生事实上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陆云生返还公司工资款3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其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员工学历造假的情况,公司可采取如下措施


1、 在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以及员工填写的入职信息表中明确,学历、工作经历等公司针对岗位需要要求员工提供的信息为入职条件,并规定伪造、编造等行为将面临的处分及后果;


2、建立完备的背景调查机制,就员工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核实,以免发现时间过晚,超出合理期限;


3、将劳动合同无效作为处理双方法律关系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若员工通过伪造学历、工作经历获取了高额报酬的,在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时,公司可同时主张员工返还因其欺骗行为而额外获取的报酬,这是公司依据严重违纪或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员工所无法达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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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通过简历、工作经历造假使得公司与其签署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认定无效,是对于公司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提醒了员工应当尽到诚实信用之义务。但公司在使用此手段时,还是应当事先充分了解当地的司法口径,从而避免因区域司法实践差异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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