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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才3天就迟到2次,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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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3-29 11:20作者:优雇人力来源:优雇人力网址:https://yougu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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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按时出勤是员工最基本的义务,那么员工入职才3天就迟到2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有什么风险?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6年8月15,陆某入职公司担任渠道开发经理一职,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8月16日,陆某迟到2小时6分钟。


18日,陆某又迟到2分钟。18日,公司以陆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考核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陆某表示其就2016年8月16日迟到事宜提前向其主管电话请假,公司对陆某该主张不予认可。


25日,陆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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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按时出勤是员工最基本的义务,陆某在入职公司工作的三天内即两天上班迟到,并且入职第二天迟到时间长达2小时6分钟,其该表现显然已超出用人单位所能承受的限度,故公司以陆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考核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据此,驳回陆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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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管理中,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了自身的更好发展,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表现进行评估,以判定劳动者是否适合在本单位继续工作,而法律规定中试用期的设置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个互相了解和磨合的期限。


迟到属于劳动者不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考勤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但在执行薪酬制度时,不宜使用罚款的概念,可以使用与其相适应的减扣工资报酬的概念,比如以“绩效考核”的方式取代罚款,避免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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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从压力管理转向激励管理,从从属管理转向协商管理,注重对员工进行激励,也可以用设立“全勤奖”的方式来解决员工迟到问题,这些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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