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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陪客户外出吃饭时出事,算工伤吗?这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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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2-23 10:53

工伤,优雇人力


在实务中,工作期间,员工出事公司是要担责的,但如果陪客户外出吃饭时出事,算工伤吗?公司要担责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小杨是某电气公司销售员。2011年6月22日,小杨被公司外派到昆明出差期间与客户洽谈业务后外出吃饭并饮酒。小杨餐后途经附近另一家餐馆时将放置于路边的锥筒踢倒,由此引发与餐馆工作人员的争执进而发生打斗,小杨被餐馆一员工用刀砍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小杨家属及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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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结果】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确认,小杨系非因工作原因、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致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决定不予认定其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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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在本案中小杨受暴力伤害致死的根本原因是因其喝酒后无故踢倒餐厅门前锥筒进而引发争执、打斗,不幸被砍致死,这与其工作或者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联,不能视为工作原因或者履行工作职责,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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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后?相关待遇由谁支付?


1、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相关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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