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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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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1-30 11:21作者:优雇人力来源:优雇人力网址:https://youguhr.com/

职业健康检查,优雇人力

现如今,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还有很多人从事可能患职业病的高危职业。对于这些,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0年12月,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电焊工,2013年1月,公司与张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一次性支付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他应得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48160元。


4月,张某经肺科医院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12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


随后,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该公司自2013年1月起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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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据此,裁决张某与公司自2013年1月1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至2013年12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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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此款规定虽然没有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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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针对防治职业病有明确法律规定,高危职业工作者在离职时,需要做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没有做职业健康检查,直接与劳动者直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恢复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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